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放火罪有哪些特徵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本罪侵犯的物件,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物件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裝置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達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洩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二、認定放火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有放火人並危害公共安全
首先放火罪要有放火人。所謂放火指故意用引火物引燃等放火方式,個別情況下也有電廠值班人員發現火災隱患時採取措施致引發大火。
其次放火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本罪之關鍵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兩種情況:實際危害公共安全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二足危害公共安全即雖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但已有引起各種危險的情形即構成放火罪。
(二)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放火罪論處
邪教組織人員和其人員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焚燒自己財物、明知焚燒自己財物能危及公共安全仍實施的,按放火罪論處。
(三)以放火的方式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的情形
行為人以放火方法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等把火勢有效地控制較小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相應犯罪;構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屬於想象競合犯一般認應當按較重的放火罪定罪處罰。
(四)放火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犯的情形
放火焚燒交通工具、設施及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通訊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屬於法條競合犯,應按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原則定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犯罪。
放火罪主要表現為故意,而要是失火罪的話,則就是屬於過失犯罪了。應注意的是,放火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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