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怎麼構成的?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怎麼構成的?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這裡的“提供”不應作日常生活語言意義上的狹窄理解,不僅包括面向某個單個的個人或者團體而進行的點對點的提供,也可以包括藉助網際網路進行廣泛的傳播。同時本罪中的提供行為往往具有某種慣常性,即以此為業或者作為重要的生活樂趣,而不僅僅是一次性的行為。這裡的專門程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創制的,也可以是通過網路等其他途徑獲得的。或者是,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這本來是一種幫助犯的行為,立法者將其單獨成罪,體現了對這種源頭性計算機犯罪的重點打擊意圖。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節嚴重,一般是多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等。
二、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程式、工具等,情節嚴重也會構成犯罪,這是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客觀表現,在犯罪主觀方面,當事人是故意犯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即可構成犯罪,對於觸犯這種犯罪的,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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