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怎麼辦?
一、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怎麼辦?
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併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對緩刑犯罪分子如何執行?
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一般具體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單位或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予以配合。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將罪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請當地群眾協助對犯罪分子的監督,並在罪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瞭解群眾意見。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等緩刑屆滿後,不再執行刑罰。如緩刑結束後如果其又犯新罪,則屬於累犯,在刑事處罰原則中,對累犯是要從重處罰的。檢察院以新罪起訴,法院根據罪名及犯罪情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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