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集資詐騙作了哪些修改?
公司的經營,專案的發展都離不開資金的支撐。因此,集資就成為許多人擴大經營規模的手段。但實踐中有一些不法人員通過詐騙的手段非法集資,非法佔有他人的集資款,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會構成集資詐騙罪。新的刑法修正案集資詐騙罪的規定較之前作了一些修改,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修改內容有哪些。
一、刑法修正案集資詐騙作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節加重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了集資詐騙罪的當事人如果犯罪情節十分嚴重的,會被判處死刑。但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則將此條刪去,這就意味著集資詐騙罪的當事人不會再被判處死刑。死刑是我國法律對犯罪人員最嚴厲的處罰方式,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律對待死刑也會越來越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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