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對於被關進監獄的罪犯來說,雖然其犯了罪,但是其自身也還有人權。同時,除了法律以外,任何私人、單位都無權對罪犯進行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法條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在拘留所、監獄以及看守所等監管機構被監管的人員被這些機構的監管人員在其被監管期間對其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等暴力行為的,如果具有嚴重情節的,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最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司法解釋
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案件章程中的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案中所規定的,除了滿足刑法中關於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定義的行為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之外,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涉嫌將被監管人毆打或是其他手段致使其輕傷的、涉嫌將被監管人致精神失常或造成了其他的後果的;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虐待的行為,涉及到的被監管人人數達到三人及以上的或是實施的次數在三次以上的;行為人的手段殘忍、造成了惡劣影響的的以及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人民檢察院都應立案偵查。
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監管人員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涉及到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那麼對行為人的判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如果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相關刑法規定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相關部門應予以立案偵查:
1、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捆綁行為,或者違法使用器具進行虐待的;
2、對被監管人進行虐待,對被監管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或者是對被監管人實施虐待致使其自殘、精神失常或是致人傷亡的;
3、毆打或體罰被監管人3次以上或者指使他人虐待被監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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