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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司法解釋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3.22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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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量刑標準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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