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脫逃罪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逃脫這主要是針對已經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公安機關已經確認了要羈押的物件,但是卻因為某些人員的幫助致使當事人暫時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因為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逃脫也確實就是得到了別人的幫助,因此引得很多普通民眾比較好奇幫助脫逃罪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一、幫助脫逃罪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1、窩藏、包庇罪
2、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刑法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被執行社群矯正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
二、失職致犯人逃脫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
刑法第400條第2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普通民眾幫助當事人逃跑的話構成了窩贓包庇罪,窩贓包庇罪最嚴重的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看守所內得到了某些工作人員的幫助才逃脫的話,那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嚴重的失職罪,也有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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