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共犯規定是怎麼樣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共犯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物件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體。
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於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於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於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何種動機,是出於惻隱之心還是基於親朋關係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訊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罪,是非常嚴重的一個犯罪行為,他可能導致行為人的行為無法得到約束,從而危害社會,損害當事人甚至是國家的公共利益,所以應該嚴格的規範,加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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