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的;
(五)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構成要件詳情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資訊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於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資訊的人員(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洩露內幕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絡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資訊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洩露內幕資訊罪指的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洩露資訊,並且明示或者是暗示他人進行交易也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標準,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量刑是在5~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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