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嗎
一、侵佔罪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嗎?
侵佔罪不是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侵佔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4、侵佔案。
三、侵佔罪的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
四、侵佔罪起訴後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總之,像侵佔罪這種自訴案件,從始至終並不是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判監督的,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的時候,人民檢察院會進行審判監督,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有爭議的,還可以依法提起抗訴。侵佔罪提起刑事自訴後,如果和被告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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