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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進行處罰,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安全方面的一些事故一旦發生了,那麼就需要及時的來進行報告,如果說存在著謊報或者是根本就不報告事故的,那麼是屬於一種犯罪的行為,因為這將會導致事故的損害,進一步的擴大。所以一般情況之下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