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關於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各國有無罪說、不罰說和折中說之分,目前各國立法多采取對中止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做法。
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採取必減免主義。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則定其罪而免其刑。
如果其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的,則應當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行為的肯定和鼓勵。
犯罪中止處罰原則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徹底中止犯罪的意圖,即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
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
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圖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如果行為人雖然採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生的積極措施,但實際上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該犯罪結果未發生是由於其他原因所至,則不能認定作為人是犯罪中止,而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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