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牽連犯是怎樣的,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進行虛假訴訟往往涉及到偽造證據,那麼,偽造證據的行為和虛假訴訟的行為就會構成牽連犯。那麼,你到底對牽連犯了解多少了,接下來請看本站小編為你介紹詳細內容。
一、虛假訴訟罪的牽連犯是怎樣的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它罪名的情況。在虛假訴訟罪中,要想成立牽連犯,必須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絡。
因此,在虛假訴訟中,行為人必須是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之間必須有牽連關係,這樣才能構成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1、從一重處斷原則。例如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
2、數罪併罰原則。如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三、虛假訴訟罪是怎樣的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構成虛假訴訟罪,必須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具體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其次,行為人提起的必須是民事訴訟。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提起的訴訟。
最後,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因此,在虛假訴訟罪中,如果要構成牽連犯,不僅要實施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並觸犯不同的罪名,而且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牽連關係才行。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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