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什麼,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
通常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往往會對其判處死刑,但有些情況下即使犯罪情節達到了死刑標準,不過因為犯罪分子具有特殊的情況,因此也是不能判處死刑的。那究竟哪些人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死刑是什麼,包括哪些內容?
死刑,又被稱為生命刑或者極刑。不管是在古代還是在當代,都存在死刑。那麼,死刑究竟是什麼呢?所謂死刑,指的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立即執行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即法院判決和執行的,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判決和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在我國,死刑並非僅僅指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國獨創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即是說,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兩方面內容。對於前者,是指在判決後押赴刑場處死;而對於後者,則是在判決後押往監獄進行關押,在緩期二年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而如果在這兩年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犯罪分子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 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 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裡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 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三、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哪些?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那麼,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死刑問題,是關係到生命的大事,因此法院在審理死刑案件時,會以非常審慎的態度來對待,法律也設定了嚴格的死刑複核程式來限制死刑,防止錯失誤殺。因此,對死刑存在誤解的地方,還務必要及時請教專業的法律人士比如刑辯律師,不要低估也沒必要過度高估死刑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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