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減刑建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在我們的正常認知範圍中,人們一提到犯罪,就會想到刑法,想到刑法,大家都會想到判刑坐牢。被判刑失去自由的人們都是做了錯事的人。現在的社會是提倡善良提倡正能量的。因而,如果做錯事的人們有悔改意願的,可以在監獄中好好表現,不惹事生非,積極幫助他人,會有專門的人們來監督和觀察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就可能減刑。一般提出減刑時,需要提請減刑建議書,那麼,提請減刑建議書的作用和概念是什麼呢?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的概念
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稽核裁定減刑時製作的文書。
二、法律依據
監獄對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建議減刑,應分別依照刑法第78條、第79條、第81條所規定的條件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
4、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期刑,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三、作用
1、從條件上看,對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情況。可以減刑,屬於授權性規範也稱必要性條件,即在罪犯具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時,可以考慮對其減刑。罪犯最終能否減刑,還要受到減刑起始時間、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減刑比例等情況的制約。應當減刑,屬於命令性規範也稱充分性條件,只要罪犯具有《刑法》第78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就必須給予減刑,無需考慮其他因素。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二是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從程式上看,對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監獄提出建議,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後,由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提請減刑建議書的作用和概念。由以上來看,我國法律對於做錯事的人們是寬容的,對於這些人,我國法律給與他們機會,讓他們有機會彌補和改正自己的錯誤。而這些都需要於做錯事的人們積極悔過,這樣,司法相關機構才會提請減刑建議,進而書寫減刑建議書,給與做錯事的人們悔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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