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處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物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製造或雖已製造完畢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對之進行破壞,亦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才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裝置,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裝置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洩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人,這種行為對於我國的社會公共治安以及公共裝置的安全都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但因為是過失的行為導致的,因此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會從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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