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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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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指的是行為人故意地去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以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個罪名是通過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這個特定物件,來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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