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可以嗎?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可以嗎?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是可以的,即在死刑緩期期間故意犯罪了,已經經過的緩刑期間歸零,期間從兩年開始計算。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地點在哪裡?
1、死緩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決生效後將案犯轉交同級(市級)司法局管轄的監獄執行。也就是說死緩犯的兩年緩刑期限是在監獄裡面度過的,這點與緩刑不太一樣。
2、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只要存在故意犯罪的就需要重新計算時間,如果未存在故意犯罪的,那麼就會在期滿二年之後進行減為無期徒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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