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什麼罪逮住不讓家屬探望?
一、犯了什麼罪逮住不讓家屬探望?
不管犯什麼罪的刑事拘留期間家屬都不能夠探望,能夠探望的只有等犯罪分子已經定罪之後,按照規定進行探望。
《監獄法》
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二、探監須符合哪些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一)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二)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如果是因為犯罪進監獄,在拘留的期間是不能夠探望的。但是在服刑的期間,每一個月都會給規定的時間讓家屬來探望,但是探望的家屬通常時間只有半小時或者是一小時。如果是一些犯罪情況特別輕微,也是屬於危險力度特別小的罪犯,會面的時間可能是會有所增加,或者是會在見面的時間有所增長,其他一般都是一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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