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在我國,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時間後,有良好的表現,即悔改的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後將對其進行假釋。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如果有特殊情況話,則還是會撤銷假釋的。那麼你知道撤銷假釋的條件有哪些嗎?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1.重新犯罪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根據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假釋後又犯新罪的,不論故意或過失,輕罪或重罪,也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一律撤銷假釋。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被發現於考驗期滿外,是否撤銷假釋?若新罪過了追訴時效,應當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若新罪未過追訴時效,就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也被發現於考驗期內,但新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也應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
2.漏罪的撤銷。
《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這是我國刑法首次把漏罪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對於發現漏罪的,一般都是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但具體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
(1)漏罪是什麼性質,輕重如何,需不需判刑,需判何種刑,均不是所考慮的內容,但漏罪必須被發現於假釋考驗期且未過追訴時效;過追訴時效的,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
(2)漏罪被發現於假釋考驗期滿以後,不論漏罪過沒過追訴時效,均不能撤銷假釋。
3.違法行為的撤銷。
《刑法》第86條第3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刑法規定對假釋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的犯罪分子撤銷假釋,主要多是考慮到這些犯罪分子仍然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對這些犯罪分如果不撤銷假釋,與假釋制度不符。但是,由於這一規定過於原則,司法實踐操作中往往出現一些問題,很難真正從實質性條件上準確掌握。因此,必須對違法行為範圍和程度作必要的具體性規定,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綜上可知,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撤銷假釋的情形,也就是撤銷假釋的條件主要有三種,即重新犯罪、發現漏罪以及有違法行為。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臺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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