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銷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撤銷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1條、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我國刑法中假釋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再犯新罪
這裡對新罪沒有任何限制。應當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釋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已經消失,犯罪分子還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因而應當撤銷假釋。
(二)發現漏罪
在假釋考驗期間發現假釋犯的漏罪,並且這種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隱瞞的,足以說明其並無悔改表現,也很難認為不致再危害社會,當然應當撤銷假釋。
(三)違法行為
這裡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完行完畢的刑罰。
二、假釋期間犯罪不構成累犯
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可參考:
《刑法》第65條第1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假釋的撤銷,是指獲得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沒有宣判,或者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監執行刑罰的執法活動。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之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情況出現是可以有檢察院申請提出撤銷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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