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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假釋的撤銷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