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要經過法院判嗎?
一、判拘役要經過法院判嗎?
拘役屬於刑罰,當然要經過法院判決,不過拘役屬於比較輕的刑罰,檢察院是可以出具量刑建議書的。刑事案件必須是有法院審理來決定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無權干涉,公安機關是負責偵查案件,然後交由檢察院審查是否要提交法院審理,如果法院真的下判決是拘役的話
那麼拘役一般是最低一個月最高六個月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的時間。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式是怎樣的?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不管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都是需要經過法院才能判決的,這也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最後一個環節。通常上對於輕微犯罪分子,可以採取拘役刑罰,等法院做出判決後,罪犯會被關押在附近的看守所服刑。檢察院對案件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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