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審完能監外執行嗎?
一、一般一審完能監外執行嗎?
沒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監外執行怎麼進行申請?
1、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式: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3、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三、監外執行由哪個部門執行?
1、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2、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監外執行是必須要存在法定的事由才可以,但一般一審判決完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申請緩刑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 ,確實存在法定的情形自己的訴求就可以獲得受理,並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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