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能外出嗎
一、監外執行能外出嗎
如果有事需要外出,需要報請派出所批准,就可以外出了,但是必須說明情況,去向和時間。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3號)》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宣佈,在保外就醫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三)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四)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社會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二、什麼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三、申請監外執行的條件
監外執行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兩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社群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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