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監視居住由誰決定?
一、刑事拘留後監視居住由誰決定?
刑事拘留後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於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
監視居住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對於公安機關巨大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總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 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 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關押起來等待調查和起訴的過程中,檢察院是被法律規定的時間所督促要求儘快破案和公訴結束的,但是也是為了嫌疑人不會趁拘留時間到了就選擇逃跑,檢察院或者法院就可以要求嫌疑人接受監視居住並且在有限的範圍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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