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具體包括: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著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物件。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區別於犯罪中止的根本標誌。犯罪活動著手實施以後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確定行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於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還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尤其是在外界環境正好與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況下,更是難以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對於正確懲罰罪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判斷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是出於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從二個方面來考慮: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觀原因)包括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觀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對犯罪的工具、實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物件發生的認識上的錯誤;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障礙,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於未遂犯與既遂犯的處罰不同,因此司法實務中,一定要對犯罪未遂的情況作出嚴格的認定,不能有損害犯罪分子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否則的話最後的量刑就是不公平的,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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