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債務規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交通事故債務規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交通事故債務規定不一定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債務不能一概而論認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屬個人債務還是屬夫妻共同債務,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該侵權行為產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行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權人駕駛車輛為營運車輛,其營運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個人遊玩途中或駕駛車輛進行其他與家庭生活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其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其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交通事故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的訴訟時效: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第一個時間就需要對於責任進行認定,神經網地址和後續的賠償性的問題就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的,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就會形成債權債務的關係,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需要根據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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