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刑法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幾年?
一、中國新刑法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幾年?
1、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戰時犯本罪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執勤人員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的?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著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擅離職守的行為人對違反指揮和值班、值勤規章制度,擅離崗位的行為都是明知的,但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卻抱有僥倖心理,以為不會發生,所以屬於過於輕信的過失犯罪。而玩忽職守則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兩種過失心理狀態。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既遂犯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這項罪名需要滿足四個犯罪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有玩忽職守的行為,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犯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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