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指造成戰鬥失利或者戰役嚴重受挫的,貽誤重要戰機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等等。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的行為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值班人員如果玩忽職守,沒有給軍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由軍隊內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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