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1、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戰時犯本罪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執勤人員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
平時犯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貽誤重要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造成部隊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發生其他重要損害。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構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國家機構是指國家權力機構、各級行政機構和各級司法機構,因此,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軍人玩忽職守,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玩忽職守罪來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擅離職守,侵犯的客體是該機構的正常活動,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是過失犯罪,故意並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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