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到期後應該如何處理?
取保到期後應該如何處理?
事實上,保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即將期滿的執行機構應當在期滿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准予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有在審判前取保候審的權利。為防止長期取保候審不能結案、調查、起訴或者聽證,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決定撤銷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決定機關強制措施的通知,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將原取保候審決定釋放,並將《取保候審釋放通知》傳送執行機關。候審人員和保證人;受理機關原受理的待審取保候審,為繼續辦理待審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擔保方式,不再辦理登出手續。
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候審取保候審期滿的執行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策機關。通知行政機關。決定撤銷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決定機關強制措施的通知,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
第二十一條如果這個人保釋候審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不故意re-crimined保釋候審時取消,改變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縣級以上機關應準備一個“邊際”決定返回通知銀行全額退還押金和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構應立即宣佈將保證金退還給候審保釋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他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的情況已經被保釋候審調查或審查起訴階段的轉移到複習的階段,起訴或審判,機關接受保釋候審或需要改變方法或強制措施應當保證在7天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它。
受理案件的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對於繼續採用保證金辦法取保候審的原則,原則上不改變保證金數額的,保證金不予收回。尚未決定取保候審、改變擔保辦法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將滿時改變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助機關。接受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間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二十三條原決策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原保釋候審後接受權威的決定改變強制措施,並將“釋放保釋候審”和“保釋候審的釋放通知書”,行政機關。對取保候審和保證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原待審取保候審如被主體單位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改變擔保方式,原待審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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