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處罰是什麼?
1、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資訊公開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對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財會活動秩序,由此導致的社會公眾對經濟市場賴以維繫的運作機制的信賴基礎缺失,從而危及整個經濟市場的結構安全和秩序穩定,其最終侵犯的仍然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資訊披露制度,也是本罪犯罪行為的最大社會危害性所在。而且在本罪的犯罪物件中除了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還包括依法應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披露的公司、企業的其他重大資訊。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不應僅僅是國家對公司和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不按照規定披露公司、企業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具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依法均屬有限責任公司,應為本罪犯罪主體之一;此外,在我國境內註冊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且其組織形式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採取單罰制,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刑事處罰。立法上採用單罰制主要是基於本罪的犯罪主體公司、企業也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者,對公司、企業進行刑事處罰會進一步損害公司、企業的股東權益的考慮。有學者認為本罪只處罰自然人主體,並非是對單位主體採取了單罰制,而是因為本罪並不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不是單位犯罪,本罪的犯罪主體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而非公司和企業這樣的單位主體,因此並不處罰單位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規定披露,會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需要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方面由故意犯罪行為存在,並且希望或放任損害的後果發生,侵犯的客體是公司的資訊公開披露制度,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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