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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他人法律是什麼罪名?

一、辱罵他人法律是什麼罪名?

辱罵他人法律是什麼罪名?

可能構成侮辱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罵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如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等等,才構成侮辱罪。

隨意辱罵他人的可能會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是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這項罪名是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侮辱罪怎麼構成的?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暴力和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包括暴力行為侮辱、言語侮辱、文字侮辱)。

3、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個人目的。

4、必須是情節嚴重,主要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情形。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三、罵人被打了怎麼處理?

罵人被打了,警察的處理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對於社會危害造成較小的,一般派出所是教導,罰款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長時間不斷的辱罵,而且嚴重的引發打架事件的,對於傷情的判斷需要支付醫藥費賠償的賠償金額等。

辱罵警察一般是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但是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辱罵他人的行為,法律上認定為侮辱罪,侮辱罪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以及名譽權,需要情節嚴重才會構成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手段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確認犯罪行為後,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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