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什麼是賭博罪?
賭博,是指就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或者博戲的行為。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賭博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法條具體表述為: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由此可知,成立賭博罪,僅限於兩種型別:
一是聚眾賭博,即糾集多人從事賭博;
二是以賭博為業,即將賭博作為職業或者兼業。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賭博罪侵犯了以勞動或者其他合法行為取得財產這一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與秩序,其犯罪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
賭博罪客觀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組織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
對於那些雖有正當職業,卻不務正業,把主要精力放在賭博上,長期在工作之餘從事賭博活動,輸贏數額巨大的,也視為以賭博為業。
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
賭博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另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人,實施賭博犯罪,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4、主觀:
賭博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還要求具有非法營利的目的。
賭博罪的營利目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通過在賭博活動中取勝進而獲取財物的目的;
二是通過抽頭漁利或者收取各種名義的手續費、入場費等獲取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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