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賭博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賭博罪的定罪標準:賭博罪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對於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提供場所賭博會被判刑嗎?
如果證據充分,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一般情節的判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判三年到十年之間。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
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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