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投敵叛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投敵叛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投敵叛變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敵叛變行為會危害國家的安全而採取希望的態度。行為人在投敵叛變過程中或者投敵叛變以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應予立案。
2、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降於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應予立案。
3、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
三、投敵叛變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愛護自己的國家不需要有任何的理由,這是每一位公民都應盡的責任跟義務,而某些特殊工作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如果有投敵叛變,當事人的這種做法肯定會嚴重威脅到國家領土安全,威脅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投敵叛變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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