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綁架罪能未遂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綁架罪能未遂嗎?
綁架罪也有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是什麼?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
三、綁架罪的追溯時效是多久?
綁架罪的追溯時效最短是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認定綁架未遂的時候綁架未遂,不能說是隻要犯罪嫌疑人沒有收到贖金,就是綁架未遂,其實,受害者被綁架以後,嫌疑人就已經構成了綁架既遂。收了多少錢的贖金,在綁架案件當中只是量刑的參考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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