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辯護點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辯護點有哪些?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二、庭前會議的司法解釋
從立法精神來看,庭前會議程式是一個準備性程式,解決的是與審判相關的一些程式性問題。對了解和聽取事項的範圍應進行明確限制,否則,勢必會使該程式被濫用,可能導致審判人員先入為主造成對案件的預斷,從而影響到庭審的質量和審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列舉了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中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內容包括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由於法律並未對庭前會議的內容作出限制性規定,表明審判人員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內容不僅僅限於法條明確列舉的範圍,其內容應當具有廣泛性,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應以保證案件的效率和公正為目的。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可以對案件管轄、迴避、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辯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非法證據排除、不公開審理、延期審理、適用簡易程式、庭審方案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提出和交換意見,瞭解辯護人收集的證據等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在進行庭審前,應當召集相關人員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證據情況,以及法律適用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或者不合法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糾正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造成錯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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