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總而言之,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所以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著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當然,此種理論上的探討只是一種抽象的概括和總結,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還需要我們結合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犯罪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生。
簡單來說,犯罪中止就是能達目的而不欲,但犯罪未遂則是欲達目的而不能。從這點來看,大家對二者應該就會有新的認知。在性質上面,肯定是犯罪中止要好一些,於是在對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對未遂的處罰相對要重一些。因此,對二者做準確的區分就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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