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挪用公款和貪汙罪區別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主體不同。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汙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汙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貪汙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犯罪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而貪汙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
什麼標準下單位行賄罪才立案
律師解析: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向三人以上行賄;以謀取違法所得為目的行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之一的,即按照單位行賄罪予以立案。法...
-
對單位行賄罪由哪些構成
律師解析:對單位行賄罪由下列要件構成:1、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2、主觀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3、客體要件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4、客觀要件即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行為。法律依...
-
單位行賄罪既遂咋樣量刑的
律師解析: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是單位行賄罪。法律依據:《刑法》第...
-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及處罰是哪些?
律師解析: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