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程式
一、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程式是怎樣的
①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②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和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
④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懷孕的。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⑤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⑥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有關善後事宜。
二、死刑執行的方法有哪些
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定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緻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係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可以說就是最後一步了,不過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也是可能存在暫停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情況,比如發現犯罪分子正在懷孕的,這樣的情況下通常就是要停止執行死刑。而要是案件又有新情況出現,則就會暫停對死刑的執行,不過此時需要上報最高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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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附近。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應交付司法警察,或者武裝警察執行。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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