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在執行職務、行使國家管理職權過程中給我們造成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怎麼辦?對此,我們需要了解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有哪些,以便更好的提起維權。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定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不屬於國家賠償的情況主要有三種。當我們提起國家賠償的維權時,需清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若國家機關給出的理由不屬於以上幾種情況,我們必須努力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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