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在死刑當中具體可以分為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般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法律中規定都是可以處死緩的。當然,即使要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要看具體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那到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不可逆轉的刑罰方式,死刑的執行更加要謹慎。在司法實踐中死刑的執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執行的。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階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准程式,並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是最嚴重的刑事處罰,因而要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作出,而對於那種絕對不能判處死刑的人,自然就不能作出死刑處罰,就包括死緩也是不能判處的。至於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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