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死刑作為我國律法中罪嚴厲的一條是用來給與犯了重大過錯並且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一般來說死刑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立即執行,另外一種是緩期兩年執行。如果是立即執行是需要最高法同意的,而緩期執行則是不需要最高法同意的。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了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是什麼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取決於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儘管判處死緩也是判處死刑,但判處死緩的罪犯除個別以外一般不再執行死刑。這樣,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對犯罪分子來說往往是生死兩重天。因此,在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尚未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準確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作出選擇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無論是對統一死刑的適用標準,還是發揮死緩在限制死刑適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義。
二、那麼,哪些死刑案件屬於應當立即執行,哪些屬於應當緩期執行?
第一,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二,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其價值和意義有時並不遜色於自首情節。尤其是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故可不立即執行。
第三,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後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如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可以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的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應堅持同一案判處死刑不要過多的原則,應當對最重要的主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其他可適用死緩或其他刑罰。
第四,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五,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六,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態度,並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寬恕和諒解,顯示了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
第七,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執行。如對於年齡超過70週歲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犯罪的,儘管罪行極其嚴重,一般不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關懷。
第八,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第九,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時留有餘地,可不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仍有個別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實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間的罪責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如沒有直接查獲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販賣毒品的數額是憑口供及言詞證據而認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在共同殺人或共同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當多數案犯在逃的情況下,誰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誰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對已歸案的少數案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判處死緩刑,以留有餘地。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了,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從輕的情節以及在犯罪在組織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在被捕後是否有自首情節等幾個方面來判斷的。但是如果犯了死罪又不積極自首的,那肯定是立即執行無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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