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是什麼
從《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中的規定可以知道,目前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是兩種,包括槍決和注射。實際採取哪種方式對罪犯執行死刑,還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另外死刑的執行地點主要是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一、中國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規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哪些人不能適用死刑
1、死刑絕對不適用於未成年人和孕婦。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立即執行是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並且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的命令的。雖然說執行死刑的判決會向我國全體公民進行公佈,但是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死刑的時候,都是不公開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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