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核准制的特點有哪些?
一、證券發行核准制的特點有哪些?
1、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人的發行資格及證券發行的實質條件。通過確定證券發行人資格及發行條件,盡力排斥劣質證券的發行,依此,並非各種公司無論其規模及營利能力均可公開發行證券,只有具備法定資格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行人才可以發行證券。
2、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享有獨立審查權。嚴格地說,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保證法律規則的貫徹與實施,於稽核期間,若發現發行人資格、條件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者,應禁止其公開發行;目口使發行人資格及條件符合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管機構也有權不核准其發行證券。
3、證券監管機構在核準證券發行申請後,如發現存在其他違法情勢時,有權撤銷已作出的核準與批准,且證券監管機構撤銷已作出核准的,無須承擔責任。
二、證券發行的程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檔案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准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稽核委員會,依法稽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檔案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物件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3.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物件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有關證券發行的程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根據公司生產經營中的實際情況而定,對於涉及到需要提升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的,可以向證券服務中心申請發行證券,但不得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違反證券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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