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的標準是什麼
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僅要考慮到身體現在的損傷,還要考慮併發症或是後遺症,綜合考慮,全面分析。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2、鑑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原發性損傷是什麼?原發性是針對於繼發性和轉移性而言,就是說某種疾病最先發生於某個組織或者器官,對於該組織或者器官來說,該疾病就是原發的。舉一例:原發性肝細胞癌,就是肝細胞出現癌變,而繼發肝癌,其他部位的癌症,隨血流或者淋巴途徑,轉移到肝臟,原發部位在其他組織或者器官,而不是肝臟。)。
(2)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3)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3、重傷的標準
重傷一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
重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導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是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危及生命。
綜上可得,重傷的傷害標準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毗連,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容貌損毀視聽及重要器官喪失。司法鑑定重傷的標準及結果,直接關係到利害關係人所判處的刑期,以及賠償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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