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一、筆跡鑑定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後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二、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專案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按照我國司法鑑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鑑定,屬於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三、鑑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鑑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鑑定費的,可以檢視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鑑定費用。
那麼訴訟的當事人雙方在鑑定筆跡的書寫痕跡和時間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向司法鑑定機關提交檢驗材料和樣本的,筆跡鑑定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書寫習慣以及筆跡痕跡來確定是否屬於當事人的筆跡,同時在申請筆跡鑑定時也是需要當事人選擇正規合法的鑑定機構,如果對鑑定結果不認同也是可提出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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