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指的什麼,其內涵是什麼?
司法鑑定在訴訟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當我們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或者即使現在我們並沒有遇到有關司法鑑定的情況,我們對司法鑑定的概念操作過程涉及的有關事項都是需要了解掌握一些的,那麼我們首先從司法鑑定指的什麼入手。
一、定義及介紹
司法鑑定是指訴訟中,有法定司法鑑定決定權的機關或部門依其職權,或自己決定,或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在2005年頒佈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中將司法鑑定的定義簡要概述為:“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從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司法鑑定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第一,司法鑑定是在訴訟程序中發生的,沒有引起訴訟的事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則一般不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加以決定。
第二,司法鑑定的主體是複合式的,是申請主體、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的結合體。
第三,被鑑定客體是指與案件確實有關的人身、財物、事實、現象,是鑑定所要確定的目標。
第四,供鑑定客體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在鑑定中習慣稱之為檢材。
第五,案件中那些無需專門知識技能即可被人們以普通常識所理解和認可的證據,如有明顯特徵的贓物、無爭議的契約或視聽資料等,則不會成為司法鑑定的客體。應當明白,訴訟中,案件中的大量證據是不鑑自明的。
二、司法鑑定的主要種類
1、法醫病理鑑定
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2、法醫臨床鑑定
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3、法醫精神病鑑定
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慧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4、法醫物證鑑定
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鑑定、性別鑑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5、法醫毒物鑑定
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鑑定。
通過了解到司法鑑定的概念和司法鑑定的種類,我們已經對司法鑑定指的什麼有了一定的瞭解,在遇到此類狀況的時候,我們也大概可以懂得基本的解決方法。希望大家都可以多多瞭解一些相關的知識,正確合理的運用到生活中解決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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